V行政領導卓越類
1. 1997-2001年擔任台灣臨床藥學會理事長期間,認真推展會務,會員人數自600餘人激增至4,500餘人,使該學會成為台灣最大的藥學專業人員社團。
2. 自1997年7月至2007年10月,主持衛生署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執行之評估,全國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系統,藥害救濟業務及藥害救濟基金管理計畫,監控醫療、藥物、化妝品及食品違規廣告計畫等十二個大型研究計畫,對建立我國藥物管理,藥害救濟,用藥安全的行政制度創立及執行均有貢獻
3. 因協助衛生署建立藥害救濟制度、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系統、修訂優良藥品調劑規範、促進用藥安全.對我國藥事管理制度建立及執行卓有貢獻, 2001年3月獲行政院衛生署頒三等衛生獎章。
4. 2001年至2007年,任衛生署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創會執行長.藥害救濟基金會之成立從無到有,皆由其一手策劃而成立,其發揮卓越行政協調領導能力,順利推動我國藥害救濟工作,協助處理全國獲救濟藥害案件迄今已有五百餘個案,救濟總金額高達2億6仟餘萬元(其數據即可顯示解決了不少醫療糾紛及人民之痛苦)。對醫藥事業環境及受害民眾多所助益. 2007迄今,任藥害基金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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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7回德仁
(原載源遠季刊2007 第23期冬季號 )
衛生署推動藥害救濟起始於民國八十六年時,當時國內發生了多起使用療黴舒(Terbinafine)造成不良反應的事件,這種藥以前是外用,後來改為可內服,但是因為它對肝臟可能引起不良反應造成傷害,因此衛生主管單位規定內服使用此種藥前,必須先替使用者做肝功能檢測,但即使這樣,因使用者個人體質的不同,仍有民眾在使用療黴舒後發生猛爆性肝炎引致死亡,當時因媒體之報導,導致醫師和病患皆不敢使用該藥,以致於原該被正常使用之藥品滯銷,藥廠亦損失極大。如果當時國內能有藥害救濟制度,並對社會公開說明,相信對受害民眾、廠商、醫院和醫師皆有保障。更由於,那時候全國消費者保護意識正逐漸抬頭,加上我們的鄰國日本已於數年前率先了實施藥害救濟制度,因此,建立藥害救濟的想法於焉在衛生署官員心中萌發,其中當時藥政處處長為胡幼圃(P60)最為出力。
當時我在三軍總醫院擔任藥劑部主任,又兼任台灣臨床藥學會理事長,因此胡處長找到學會及我個人及其他專家投入此制度之起創工作。當時胡處長推動藥害救濟的過程極為辛苦。首先要說服民眾、廠商、醫事人員和立法委員,讓他們了解到這是一個好的制度,可以讓受害者、廠商和醫事人員最終達到三贏的目的;其次要尋求立委諸公對藥害救濟法通過之支持;當然,更重要的是在民國八十七年立法未完成前先以藥害救濟要點實施時,要籌募救濟金之來源。剛開始最初的救濟金來源,管道不外乎是政府編列預算,及捐贈所得兩種。但是當時藥害救濟法並未立法,政府沒有法源依據,無從編列預算,在這談藥害救濟制度及篳路藍縷的台灣藥害基金會種狀況下只有尋求民眾或藥業界之捐助。而民眾以前從未聽過「藥害救濟」,且可能認為藥害這種事一輩子也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因此,要求民眾捐贈的機會不大,接下來只有向藥界求援一途。但藥害救濟之前提是「無過失」,既然是無過失,廠商就沒有過錯,為什麼要他們拿錢出來?因此,胡處長幼圃和我們只有一家家去做「道德勸募」。另外,我們也設計了一個藥害救濟的商標,如果藥商捐了錢,他們所提供的藥品就擁有藥害救濟商標的肖像權,有肖像權的藥品如果在使用的過程中發生藥害,受害者即可循藥害救濟制度申請救濟。如此,剛開始約百分之三十的藥廠捐了約新台幣六千萬元給台灣臨床藥學會,專款專用開始運作。藥害基金會直至民國九十年才正式成立,從開始推動藥害救濟的概念到實際落實,花了大約3~4年的時間。
人家都說: 「商人重利」,但我們國內的藥商肯排除利潤的考量,在自己無過失的情況下仍願意每年撥出一部份營收,鼎力支持藥害救濟制度,這點是在很多國家無法做到的。也就是因為他們的配合,我敢說,台灣的藥害救濟制度在世界上被各國推崇的。另外對於廠商無私的貢獻,我個人亦給予無限的感激與欽佩。
救濟金的來源有了著落, 是否接下來一切都很順利?事實上錢的來源有了著落,再下來要計劃執行的方法。剛開始我們分兩階段實施,在第一個階段是未立法前以「要點」方式實施,自民國八十八年起開始施行,民眾如果發生藥害,是先由衛生署成立審議小組,再委託台灣臨床藥學會成立藥害救濟金管理小組進行藥害案件的審查給付作業。接著的階段就是要催生藥害救濟法,在一年內胡處長帶領著我們參加了不少公聽會,同時爭取了很多立法委員的支持,現在回想起來,這整個法案的推動和完成,真的要感謝很多的人,他們願意關心這項工作,如果立委諸公不支持,即使有了基金來源,我們的工作仍無法做得更完善深入。從開始推動立法到基金會成立運作,當時身為台灣臨藥學會理事長的我皆全程參與。基金會之創立對我而言,就好像自己的孩子,從它出生到扶養長大,我都參與其中。基金會之成立從找房子到找人,設備的添置,運作流程制度的建立等等,工作十分瑣雜,一切都要從無到有,其中的過程是酸甜苦辣五味雜陳。尤其在推動遇到瓶頸時,我心中不免升起不如歸去之感,想很多國家都做不來了,我們為什麼這麼辛苦硬要推動?加上又想如果自己退伍後在別的地方工作,所獲得的實質報酬會比在基金會多上好幾倍。但我太太對我說,藥害救濟制度的建立是做好事,是積陰德,做這個工作的價值並非金錢可以衡量的,我想想也對,也就繼續做下去了。終於在一年的時間內「藥害救濟法」在八十九年完成立法並經總統公佈實施,使藥害救濟有了明確的法源依據。並成為全世界僅有實施之三國(日本、德國、我國)之一。
一直到目前基金會運作得還滿順暢的。在徵收方面,感謝所有廠商的配合己達百分之百。另公積金方面也己達法定的三億元,即將依法調整降低藥廠ā收的比率(目前已調整從徵收全年營業額之1%至0.8%)。在民眾申請案例方面,藥害申請的案例每年皆逐年增加,審議案例通過的比率至去年年底統計達百分之四十七左右。過去發生藥害,有些人是自認倒楣算了,有人會像新聞上看到的,枱棺抗議,有人找民代或消基會陳情,也有直接訴諸媒體。現在呢?根據我們得到的統計數字,遇到藥害,目前已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民眾,知道要透過管道向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藥害救濟申請,短短六年,這是一個令人欣慰的數字,也是我們努力工作的成果。當然,我們還有努力的空間,我的理想是:將來提到有關藥的問題,民眾就會想到有個藥害基金會可以幫助他們。
除了藥害救濟,基金會還做很多工作,基金會經常於每年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會被立委諸公質疑藥害救濟工作單純,為什麼要列這些預算?聘用人員是否適當⋯等。其實,藥害救濟只是最終之手段。源頭的預防發生,減少發生和藥物安全,這部份是很重要的。基金會運作六年以來,我們希望從被動地接受藥害救濟申請,進展到能事先預防藥害。雖然藥害很難完全避免,但是只要我們注意,有些傷害是可以減輕的。所以基金會也在接一些署內研究計劃,做藥物安全方面的預防工作,例如成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主要的目的是希望透過通報機制,提升民眾用藥安全性觀念;醫療、藥物、化妝品及食品違規廣告監控,協助衛生署與地方衛生局有關違規醫藥廣告的查緝與管理,希望經由查處的手段,有效遏止國內違規廣告泛濫的情況,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用藥安全等等,也都是基金會目前在做的工作。
對於未來,基金會希望能繼續擴大救濟範圍,把中藥及醫療器材的傷害也納入給付。此外,我們也將努力地督促有關單位修改法令,使目前不給付率最高的非適應症用藥(off label use)不給付的規定,改為把合理之非適應症用藥納入給付。當然,我們最主要的工作,仍是繼續推動民眾安全用藥知識教育,並對醫療專業人員加強對藥害通報的宣導。欲使藥害救濟制度完善建立,藥物不良反應的通報是最重要的,藉由該通報資料的蒐集,可幫助建立「本土」資料庫,做爾後研究之參考。我們亦希望經由藥害救濟之實施和成效,作為未來政府推行醫療救濟制度的參考,並協助解決部份社會問題與醫療糾紛。「有夢最美,希望相隨」此路仍然漫長,但是我相信只要繼續付出和努力,我們定會美夢成真的。
▲ 藥害申請績效申請案件數符合申請要件之件數完成調查件數審議件數給付件數獲給付率712 692 652 617 263 42.63%八十八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底止
衛生署推動藥害救濟起始於民國八十六年時,當時國內發生了多起使用療黴舒(Terbinafine)造成不良反應的事件,這種藥以前是外用,後來改為可內服,但是因為它對肝臟可能引起不良反應造成傷害,因此衛生主管單位規定內服使用此種藥前,必須先替使用者做肝功能檢測,但即使這樣,因使用者個人體質的不同,仍有民眾在使用療黴舒後發生猛爆性肝炎引致死亡,當時因媒體之報導,導致醫師和病患皆不敢使用該藥,以致於原該被正常使用之藥品滯銷,藥廠亦損失極大。如果當時國內能有藥害救濟制度,並對社會公開說明,相信對受害民眾、廠商、醫院和醫師皆有保障。更由於,那時候全國消費者保護意識正逐漸抬頭,加上我們的鄰國日本已於數年前率先了實施藥害救濟制度,因此,建立藥害救濟的想法於焉在衛生署官員心中萌發,其中當時藥政處處長為胡幼圃(P60)最為出力。
當時我在三軍總醫院擔任藥劑部主任,又兼任台灣臨床藥學會理事長,因此胡處長找到學會及我個人及其他專家投入此制度之起創工作。當時胡處長推動藥害救濟的過程極為辛苦。首先要說服民眾、廠商、醫事人員和立法委員,讓他們了解到這是一個好的制度,可以讓受害者、廠商和醫事人員最終達到三贏的目的;其次要尋求立委諸公對藥害救濟法通過之支持;當然,更重要的是在民國八十七年立法未完成前先以藥害救濟要點實施時,要籌募救濟金之來源。剛開始最初的救濟金來源,管道不外乎是政府編列預算,及捐贈所得兩種。但是當時藥害救濟法並未立法,政府沒有法源依據,無從編列預算,在這談藥害救濟制度及篳路藍縷的台灣藥害基金會種狀況下只有尋求民眾或藥業界之捐助。而民眾以前從未聽過「藥害救濟」,且可能認為藥害這種事一輩子也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因此,要求民眾捐贈的機會不大,接下來只有向藥界求援一途。但藥害救濟之前提是「無過失」,既然是無過失,廠商就沒有過錯,為什麼要他們拿錢出來?因此,胡處長幼圃和我們只有一家家去做「道德勸募」。另外,我們也設計了一個藥害救濟的商標,如果藥商捐了錢,他們所提供的藥品就擁有藥害救濟商標的肖像權,有肖像權的藥品如果在使用的過程中發生藥害,受害者即可循藥害救濟制度申請救濟。如此,剛開始約百分之三十的藥廠捐了約新台幣六千萬元給台灣臨床藥學會,專款專用開始運作。藥害基金會直至民國九十年才正式成立,從開始推動藥害救濟的概念到實際落實,花了大約3~4年的時間。
人家都說: 「商人重利」,但我們國內的藥商肯排除利潤的考量,在自己無過失的情況下仍願意每年撥出一部份營收,鼎力支持藥害救濟制度,這點是在很多國家無法做到的。也就是因為他們的配合,我敢說,台灣的藥害救濟制度在世界上被各國推崇的。另外對於廠商無私的貢獻,我個人亦給予無限的感激與欽佩。
救濟金的來源有了著落, 是否接下來一切都很順利?事實上錢的來源有了著落,再下來要計劃執行的方法。剛開始我們分兩階段實施,在第一個階段是未立法前以「要點」方式實施,自民國八十八年起開始施行,民眾如果發生藥害,是先由衛生署成立審議小組,再委託台灣臨床藥學會成立藥害救濟金管理小組進行藥害案件的審查給付作業。接著的階段就是要催生藥害救濟法,在一年內胡處長帶領著我們參加了不少公聽會,同時爭取了很多立法委員的支持,現在回想起來,這整個法案的推動和完成,真的要感謝很多的人,他們願意關心這項工作,如果立委諸公不支持,即使有了基金來源,我們的工作仍無法做得更完善深入。從開始推動立法到基金會成立運作,當時身為台灣臨藥學會理事長的我皆全程參與。基金會之創立對我而言,就好像自己的孩子,從它出生到扶養長大,我都參與其中。基金會之成立從找房子到找人,設備的添置,運作流程制度的建立等等,工作十分瑣雜,一切都要從無到有,其中的過程是酸甜苦辣五味雜陳。尤其在推動遇到瓶頸時,我心中不免升起不如歸去之感,想很多國家都做不來了,我們為什麼這麼辛苦硬要推動?加上又想如果自己退伍後在別的地方工作,所獲得的實質報酬會比在基金會多上好幾倍。但我太太對我說,藥害救濟制度的建立是做好事,是積陰德,做這個工作的價值並非金錢可以衡量的,我想想也對,也就繼續做下去了。終於在一年的時間內「藥害救濟法」在八十九年完成立法並經總統公佈實施,使藥害救濟有了明確的法源依據。並成為全世界僅有實施之三國(日本、德國、我國)之一。
一直到目前基金會運作得還滿順暢的。在徵收方面,感謝所有廠商的配合己達百分之百。另公積金方面也己達法定的三億元,即將依法調整降低藥廠ā收的比率(目前已調整從徵收全年營業額之1%至0.8%)。在民眾申請案例方面,藥害申請的案例每年皆逐年增加,審議案例通過的比率至去年年底統計達百分之四十七左右。過去發生藥害,有些人是自認倒楣算了,有人會像新聞上看到的,枱棺抗議,有人找民代或消基會陳情,也有直接訴諸媒體。現在呢?根據我們得到的統計數字,遇到藥害,目前已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民眾,知道要透過管道向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藥害救濟申請,短短六年,這是一個令人欣慰的數字,也是我們努力工作的成果。當然,我們還有努力的空間,我的理想是:將來提到有關藥的問題,民眾就會想到有個藥害基金會可以幫助他們。
除了藥害救濟,基金會還做很多工作,基金會經常於每年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會被立委諸公質疑藥害救濟工作單純,為什麼要列這些預算?聘用人員是否適當⋯等。其實,藥害救濟只是最終之手段。源頭的預防發生,減少發生和藥物安全,這部份是很重要的。基金會運作六年以來,我們希望從被動地接受藥害救濟申請,進展到能事先預防藥害。雖然藥害很難完全避免,但是只要我們注意,有些傷害是可以減輕的。所以基金會也在接一些署內研究計劃,做藥物安全方面的預防工作,例如成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主要的目的是希望透過通報機制,提升民眾用藥安全性觀念;醫療、藥物、化妝品及食品違規廣告監控,協助衛生署與地方衛生局有關違規醫藥廣告的查緝與管理,希望經由查處的手段,有效遏止國內違規廣告泛濫的情況,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用藥安全等等,也都是基金會目前在做的工作。
對於未來,基金會希望能繼續擴大救濟範圍,把中藥及醫療器材的傷害也納入給付。此外,我們也將努力地督促有關單位修改法令,使目前不給付率最高的非適應症用藥(off label use)不給付的規定,改為把合理之非適應症用藥納入給付。當然,我們最主要的工作,仍是繼續推動民眾安全用藥知識教育,並對醫療專業人員加強對藥害通報的宣導。欲使藥害救濟制度完善建立,藥物不良反應的通報是最重要的,藉由該通報資料的蒐集,可幫助建立「本土」資料庫,做爾後研究之參考。我們亦希望經由藥害救濟之實施和成效,作為未來政府推行醫療救濟制度的參考,並協助解決部份社會問題與醫療糾紛。「有夢最美,希望相隨」此路仍然漫長,但是我相信只要繼續付出和努力,我們定會美夢成真的。
▲ 藥害申請績效申請案件數符合申請要件之件數完成調查件數審議件數給付件數獲給付率712 692 652 617 263 42.63%八十八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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